(1)比賽場地
(a)參賽隊伍需在指定區域進行準備及修理。除參賽隊伍、裁判、競賽委員、大會工作人員與特別核定人員,其他人不得靠近。
(b)比賽場地以比賽當天由大會提供為準。
(c)場地示意圖:
(2)禁止事項
(a)毀損場地、道具的機器人。
(b)使用禁止物品與干擾行為。
(c)對其他隊伍、觀眾、裁判與工作人員之不合適言詞與行為。
(d)任何裁判認為可能違反大會精神的狀況。
(3)裁判擁有最後裁定權,即使經重審比賽錄影,也不會更動已裁定之判決。
(4)隊伍確認所得分數後,分數不於事後進行更動。
(5)如裁判宣布某隊伍失去參賽資格,該隊與其機器人立即退賽。且該隊該回合積分為0。
(6)如隊伍違規,大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。
(7)比賽進行期間,除遙控模組外,禁止使用任何通訊設備。違規隊伍該項目以失去參賽資格論並立即退賽。如有必要,則經裁判或大會同意後,選手可在工作人員陪同下與他人交談。
(8)如因場地/道具/評分關係而導致比賽延誤,裁判可宣布重賽,選手不得異議。如果參賽隊伍認為場地與道具影響了該隊得分,可當場提供意見並要求重賽。大會不接受隊伍離開場地後提出的任何意見。如舉行重賽,則不論機器人是否完成該次比賽,皆以重賽的分數為最後分數。
(9)如隊伍有任何意見或疑問,需當場向裁判提出,裁判會提出合理解釋。大會不接受隊伍離開場地後所提出的任何意見。如對規則有疑問,裁判有最後決定權。
(10)規則中如有未盡之處,由大會進行最後裁定。大會對解釋並執行規則上有最高的權力。
報名資格:以一人一機報名參賽為限,其他年齡、性別、單位不拘,不限身分、不限國籍,歡迎參加。只要對機器人格鬥有興趣,皆可參加。
參賽限制:3KG 以內之人形機器人皆可報名參賽。
一、競賽總則:
(1)選手資格與隊伍成員
以一人一機參加競賽為限,不可多人操作一機或一人操作多機。
**若參賽隊伍數過多無法1 日比完,將於競賽前進行參賽資格取得賽,取得方式為每隊進行直線行走完2 公尺,按照通過時間排序,優先者具有參加格鬥賽資格,但若參賽隊伍數可於1 日比賽完成,將不啟動參賽資格取得賽**。
(2)材料
(a)參賽隊伍所使用來組裝機器人之材料不限,參賽隊伍需自備參賽所需之設備、軟體和電腦。
(b)參賽隊伍需自備備用零件。大會不負責維修或替換比賽期間中的任何突發狀況或器材故障。
(c)得以透過機器人本身內部感測器、內部發送訊號源或處理器進行訊號量測;但不得靠外部設備運算及感測進行計算及指引。
(d)機器人之控制,得使用無線通訊介面或組件(如無線射頻、紅外線)來進行遙控,但不得以有線方式進行控制。
(3)競賽機器人形體規範
(a)外型及運動方式:
機器人之外型及運動方式,需符合人形及兩足運動,同時機器人必需要具備頭部、軀幹、雙手、雙足之人形結構,不得有超過兩足以上之固定或非固定肢體或支撐架之組成。
(b)腳底板大小:
->所謂腿長(L),即腿部最上端可做前後移動的轉軸起算至腳板之間的長度。請以腿打直的狀態作為測量基準。
(d)手掌寬度大小:
手掌寬度不得超過 70mm (7 公分),所謂手掌寬度即手臂最未端之最大寬度。
(e)市面上販售之原廠機器人,若無機構上改裝,上述2,3 點可略過。
(f)只能使用國內認可的無線裝置。
(g)不能在腳底設計吸盤等等附著裝置。
(h)機器人大小無規定,但總重量不能超過3 公斤重。
(i)動力裝置必須搭載在機器人身上。
(j)不能裝會傷人的東西 (刀,槍,尖銳物等等….)。
(k)不能干擾對方的無線通訊。
(l)不能裝會發射液體或粉末的裝置。
(m)不能噴火,放電。
(n)不能裝高速旋轉的武器。
(o)比賽當天機體檢錄完後不能再做任何更動。
(4)競賽動作
(a)裁判於決賽當日可能會對比賽的機器人進行步行測試。當裁判要求測試時,機器人腳板需抬起離地面10mm 以上並往前步行3 步。腳板無法充分抬離地面者,將給予一張紅牌(視為1 次倒地數)。
(b)禁止以蹲姿方式步行。蹲姿之判定由裁判依據比賽期間機器人動作進行判定,裁判擁有最終判決權。
**所謂蹲姿,即從機器人側面來看,步行中接觸地面的「腿」,其膝蓋關節角度彎曲度為90 度者。(膝關節本身彎曲程度不到90 度以下,但腿打開之幅度從側身看來為90 度以下者,也算蹲姿。)使用兩節驅動馬達者為膝關節者也適用此標準**。
(c)禁止以側向方式進行攻擊,使用側向攻擊對手將不予計分,側向之判定由裁判依據比賽期間機器人動作進行判定,裁判擁有最終判決權。
(d)機器人執行之招式是否符合規則,由現場執法之主裁判認定為準,參賽隊伍得於裁定時提出異議,未於當下即時提出,參賽隊伍不得於該場對戰結束後,再提出異議或要求變更各項認定。
(e)競賽中之動作認定需討論時間,應暫停計時。
(f)如係因裁判認定與規則不符,則應於競賽開始前,提出異議,並由該項目之裁判當下開會決議為最終認定。如果討論結果為『更改認定』或『需重新進行』,以裁判判定進行。
(b)禁止以蹲姿方式步行。蹲姿之判定由裁判依據比賽期間機器人動作進行判定,裁判擁有最終判決權。
**所謂蹲姿,即從機器人側面來看,步行中接觸地面的「腿」,其膝蓋關節角度彎曲度為90 度者。(膝關節本身彎曲程度不到90 度以下,但腿打開之幅度從側身看來為90 度以下者,也算蹲姿。)使用兩節驅動馬達者為膝關節者也適用此標準**。
(c)禁止以側向方式進行攻擊,使用側向攻擊對手將不予計分,側向之判定由裁判依據比賽期間機器人動作進行判定,裁判擁有最終判決權。
(d)機器人執行之招式是否符合規則,由現場執法之主裁判認定為準,參賽隊伍得於裁定時提出異議,未於當下即時提出,參賽隊伍不得於該場對戰結束後,再提出異議或要求變更各項認定。
(e)競賽中之動作認定需討論時間,應暫停計時。
(f)如係因裁判認定與規則不符,則應於競賽開始前,提出異議,並由該項目之裁判當下開會決議為最終認定。如果討論結果為『更改認定』或『需重新進行』,以裁判判定進行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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